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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的“四個關注點”

2021-02-08 | 來源:江蘇稅務 
時間:2021-02-08   來源:江蘇稅務

  近期,財政部、稅務總局印發《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3號),將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延續到2025年12月31日。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需要通過一定的媒介、載體和形式,進行廣告和業務宣傳,以達到推介企業和產品、促進銷售的目的。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在企業所得稅前實行限額內據實扣除,需要關注以下四點:

  關注點一

  扣除比例按行業不同分為三檔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和《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3號)的規定,實務中,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限額的計算比例可分為三檔:15%,30%,0%。

  適用1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適用30%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適用0%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規定,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需要注意的是:煙草企業除煙草以外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按照一般企業,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關注點二

  年度扣除限額計算基礎包括視同銷售收入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年度扣除限額的計算基礎是企業當年的銷售(營業)收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均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

  因此,企業計算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的基數“銷售(營業)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視同銷售收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六條規定“企業通過正式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或《房地產預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應確認為銷售收入的實現!狈弦幎ǖ氖杖胱鳛閺V告宣傳費的計算基數。

  關注點三

  關聯企業間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分攤

  《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3號)的規定,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關注點四

  企業籌建期間的扣除

  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全額記入企業籌辦費,按照企業籌辦費的扣除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五、關于籌辦期業務招待費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在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關于開(籌)辦費的處理“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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