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稅收實務>>業務輔導 >> 正文

納稅人按照規定申請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如何確定?

2022-05-11 |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微信公眾號 
時間:2022-05-11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微信公眾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規定的增量留抵稅額,區分以下情形確定:

 。ㄒ唬┘{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增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與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稅額。

 。ǘ┘{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后,增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舉例說明:某納稅人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稅額為100萬元,2022年7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稅額為120萬元,在8月納稅申報期申請增量留抵退稅時,如果此前未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該納稅人的增量留抵稅額為20萬元(=120-100);如果此前已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該納稅人的增量留抵稅額為120萬元。

分享到: 0
[大] [中] [小] | [打印] | [關閉]
稅務要聞
國際稅訊
黨媒推薦

關于我們
中國稅務雜志社服務熱線:010-63584622、010-68286647、010-68210786
電子郵箱:tax@ctax.org.cn | 聯系電話:010-63422191 | 傳真:86-010-63584617
地址:北京市豐臺區廣安路9號國投財富廣場1號樓10層 郵政編碼:100055
主辦:中國稅務雜志社 http://www.puertodelingles.com

版權所有 未經許可不得復制或建立鏡像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 國新網 10120170084 | 電信與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京ICP備16063117號-1 | 備案:京公網安備 11010602130045號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 國新網 10120170084

電信與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京ICP備16063117號-1

備案: 京公網安備 11010602130045號

亚洲美日韩AV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