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匯算清繳申報是否需要對“六稅兩費”的申報進行相應更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022年第3號)第一條第(三)項,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小型微利企業、新設立企業,逾期辦理或更正匯算清繳申報的,應當依據逾期辦理或更正申報的結果,按照《公告》第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六稅兩費”減免稅期間申報享受減免優惠,并應當對“六稅兩費”申報進行相應更正。
例:A公司于2020年7月成立,于9月1日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1年5月,A公司辦理了2020年度匯算清繳申報,結果確定是小型微利企業。A公司于2022年4月征期申報繳納了1-3月的“六稅兩費”,7月征期申報繳納了4-6月的“六稅兩費”。2022年8月,A公司根據稅務機關有關執法決定文書,對2020年度匯算清繳申報進行了更正,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A公司8月更正匯算清繳申報后,應當如何對“六稅兩費”申報進行更正?
答:根據《公告》第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A公司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稅款是否能夠申報享受減免優惠,應當依據2020年度匯算清繳結果確定。A公司于2022年8月更正了2020年度的匯算清繳申報,最新結果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根據《公告》第一條第(三)項規定,A公司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申報“六稅兩費”時不能夠享受減免優惠,應當進行更正申報,補繳減征的稅款。